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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0 点击数:
为确保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性,农业部修改了原先法规,构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稿)》和《新的饲料和新的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印发稿)》,从2月6日起公开发表向社会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稿)》明确规定了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该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该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尤其强化了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该在每年1月底前填上备案表格,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新的饲料和新的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印发稿)》具体新的饲料、新的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还包括三类:境内外皆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用于的、境外已批准后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用于的、境内已批准后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新的管理办法还规定,新的饲料、新的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该向农业部明确提出新产品审议申请人,并按照本办法的拒绝递交新的饲料、新的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资料和样品。
同时细化了新的饲料、新的饲料添加剂监测期的有关拒绝,规定监测期凤林饲料、新的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准之日起计算出来。监测期内不法院其他就该新的饲料、新的饲料添加剂明确提出的生产申请人和进口注册申请人,但该新的饲料、新的饲料添加剂多达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其他企业依照前款规定申请人生产或进口注册的,应该递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由评审委对其生产该新的饲料、新的饲料添加剂的工艺等条件展开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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